延安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我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稳定,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陕西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为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制。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全校各党政群团部门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我校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单位负责制,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奖惩考核、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维护和谐校园的自觉性。
(二)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落实校园治安、交通、消防、财产、宣传、饮食、网络、生产、实验及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管理措施。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监督考察在本校的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综合治理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具体负责,建立议事制度,划拨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书记或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综治委的具体职责:
(一)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研究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校内安全秩序,保障校园安全。
(五) 检查、考核学校各单位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提出奖罚意见,总结推广校园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七)负责学校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检查落实工作。
(八)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机关的综治部门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与保卫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我校的综合治理日常工作。保卫处处长担任综治办主任。综治办的具体职责:
(一)在学校综治委领导下,组织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负责制定综治办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经常了解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发隐患通知书,督促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负责检查学校各单位履行所签《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经常深入各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单位开展综治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协助当地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七)负责综合治理年终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校园综合治理规章制度,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违反综合治理规定的人和事。
(二)领导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相应措施,狠抓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做好本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并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认真贯彻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按照与校综治委签订的《校园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搞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六)完成校党委、行政和校综治委交办的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九条 政治安全
(一)稳定办加强信息收集,保证稳定安全信息传递畅通。强化学校的稳定安全管理,及时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与化解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宣传部加强对校报、网络、广播台、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的管理,密切关注校各类媒体的舆论动态、社会敏感事件,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国际交流处做好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及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外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四)工会要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教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保卫处做好各个敏感期的摸排、值班备勤工作,准确掌握涉疆人员、重点人口、邪教组织及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的思想状态、行为轨迹等。
(六)教务处、各学院及时掌握教师上课动态,严禁教师散布各类不良信息,避免学生受到不良思潮的渗透和冲击。
(七)网络中心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封堵各类有害信息侵入。
(八)学生处、校团委、各学院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敏感时期、敏感事件的学生情绪疏导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突发性事件。
(九)统战部、学生处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宗教信仰学生的登记、教育、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十)离退处及时了解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做好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与疏导工作。
第九条 治安安全
(一)各单位要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优化校园环境。
(二)学校设总值班室,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负责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的安全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值班日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报警(09112332072)。
(三)派出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打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加强重点人口的管控,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的整治工作,妥善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类案件,确保校园治安安全。
(四)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传播淫秽录像书刊和其他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行为的发生;
(五)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各类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六)后勤集团、后勤处做好各类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和登记工作;
(七)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八)建立校内各类大型集体活动的报批制度,校内的大型活动必须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主办单位要制定所举办活动的应急处置预案,避免发生各类突发事件。
(九)加强门卫管理,严格门禁制度,控制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从源头上消除校园治安隐患。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 参照《延安大学消防安全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
(一)关于行人的规定: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行走;
2、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3、不准在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关于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规定:
1、在校内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铃、闸、锁等要齐全有效;
2、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严禁自行车、三轮车载人行驶;
3、不准在校内道路上骑飞车,不允许互相追逐;
4、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5、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从指定的大门出入。
(三)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将车辆驶入教学区内,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超车、鸣笛;严禁在校园乱停乱放;
3、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
5、机动车进出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从指定的大门出入。
6、所有在校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学校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
7、其他方面的管理按照《延安大学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学校道路的规定:
1、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管理工作;
2、不许在校内道路上摆摊、堆物、堆料,妨碍交通;
3、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校园内随意破路、断路,因工作需要必须破路、断行或其他施工必须到保卫处申报、登记并提交施工方案,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4、遇到学校大型活动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的管控、车辆的清理、临时停车点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广大师生职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饮食安全
(一)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要严把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关,按规定索证索票,须做到票物一致。
(二)库房管理要坚持专人负责,入库验货、规范摆放、先进先出等工作流程;食品添加剂须专人专柜保管。
(三)坚持规范操作,避免交叉感染,确保食品安全。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出操作间、售饭区域。
(四)严格执行炊具、餐具、冰柜消毒管理制度。凉菜间做到“五专”,即“专间、专人、专消毒、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施。
(五)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到数量足、品种齐、时间准、登记详。
(六)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持证上岗,杜绝带病上岗。
(七)每个食堂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下班前负责整个食堂的断水、断电、断气的安全检查,并须有检查记录,避免浪费,严防事故。
(八)各个食堂消防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或挪作他用。安全出口的指示牌要完好无损,所有的消防设施、设备要能达到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安全管理
(一)教务处、各学院做好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化学药品库房的安全管理。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库房管理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相应的安全设施、专业的管理人员,做到单橱存放,手续完备,建立危险物品使用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二)研究生处、教务处、各学院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试卷流通环节的安全及保密。
(三)教学楼的安全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楼管人员要佩带工作标志,熟悉楼内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四)后勤集团做好教学楼内的水、电、暖的管理,严防灾害事故发生。
(五)科研处、各学院要做好各类科学研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科研过程和科研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 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一)图书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图书馆和后勤集团负责。
(二)馆内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入馆时严格执行《入馆须知》,核验证件,杜绝闲杂人员入内,确保馆内安全。
(三)严禁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图书馆内的消防设施要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馆内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防火常识,熟悉消防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设施的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出现火警,及时处置并报警。
(四)图书馆内的监控设施由图书馆进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资料的保密性,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后勤集团共同负责。
(二)后勤集团加强门禁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内;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建立携带物品出入登记制度。
(三)学工部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四)严禁在公寓楼内及周边摆摊设点、散发传单、上门推销等。
(五)学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向楼外乱扔杂物,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违章使用电器。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
(一)体育场馆的管理、使用由体育学院负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严禁任何无关车辆进入体育运动场所。
(三)体育场所的管理人员要熟悉场馆及附属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四)在体育场馆内组织大型活动时,活动前由主办单位、体育学院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措施,明确职责,严防火灾、踩踏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管理
(一)网络中心负责全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校园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效封堵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二)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严防校园网受病毒侵扰。
(四)网络中心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障信息传递准确迅速、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一)基建处、后勤集团要加强施工管理,审查施工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施工。
(二)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基建处、后勤集团抓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学校。
(五)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所有施工人员信息报保卫处备案。
(六)各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的标准要求。
(七)保卫处对各施工场所的安全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学工部、各学院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普教中心负责中小幼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校短期培训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
(二)各学生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保卫处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消除治安乱点,预防各类侵害学生的案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并做好临聘人员的信息登记、纪律教育和安全培训等工作。
(二)保卫处要做好校园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清查、登记、管控工作,做到底子清、信息准;后勤处、后勤集团加强各类出租房的管控工作,做到底子清、信息准。
第四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规建筑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建筑”应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
(一) 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 “新建”、“扩建”、“重建”的房屋。
(二) 未经批准的乱搭乱建行为。
(三) 其他影响到校容校貌、道路通行和邻里生活的各类建筑。
(四)违规建筑的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对校内的各类违规建筑应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者,由后勤处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拆除,拆除费用由违建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校园摊点管理
(一)在校园内举行的各类活动需临时占用场地,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具体分配如下:
1、学校层面的大型校园活动报请党政办审批,相关部门备案;
2、商业活动(固定网点的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报请后勤集团审批;
3、各单位阶段性宣传活动需使用桁架、活动展板等进行宣传的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
4、学生社团活动报请校团委审批;
未经审批在校园内不得从事各类摆摊设点活动,各类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职责分工。
(二)后勤集团要加强商业用房的管理,凡租用校园内外学校商业房的经营户,禁止店外经营;后勤处要加强非商业用房的管理,学校的非商业用房严禁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三)严禁学校的商业用房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校园广告、宣传栏、宣传板的管理
(一) 校园宣传栏的使用、各类广告、条幅由宣传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审查宣传内容,规定宣传时间,未经审批的各类宣传广告、条幅由宣传部负责取缔。
(二)校内各类宣传板由宣传部统一管理,规定摆放区域和摆放期限。
(三)出现在各单位区域内的野广告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除,住宅区、公共区域的野广告由后勤集团负责清除。
第二十五条 豢养宠物、家禽的管理
(一)严禁学生、临聘工作人员和各类暂住人口豢养家禽、宠物。
(二)职工及家属原则上不准利用其住所豢养宠物,严禁饲养家禽和大型犬。如要饲养宠物的,需到派出所办理豢养手续,并要承诺对宠物定期进行检疫,不遗弃、不虐待宠物。
(三)综治办负责校内流浪宠物的清理,将其统一收集到动物救助中心喂养。后勤集团负责家禽及大型犬类的清理。
(四)宠物在户外活动,必须有专人看管,若出现宠物伤人,由豢养人负责其伤者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
(一)校园周边的卫生环境由后勤集团负责协调管理,确保校园周边整洁;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由派出所负责,消除治安乱点,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校园周边的经营环境由保卫处协助城管支队管理,严禁各类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协助交警支队一大队枣园中队管理,清理车辆乱停乱放,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二)禁止在学校门口50米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不得将校园及其周边的房屋、场地用于出租或者自营开办以上所列各类娱乐场所。
(三)校园门口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行无阻,禁止在校园门口20米以内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五)校园周边的经营场所及个人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
第五章 法制宣传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由综治办负责实施,校园安全进课堂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各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搞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人人学法、知法、守法,形成依法治校的法治氛围。
第二十八条 综治办要利用3.15、6.26、11.9、12.2、12.4等国家法定的宣传节日,结合我校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第二十九条 综治办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年度普法考试,考试成绩与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考核制度
(一)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情况对全校所有单位和人员有评优、晋级、提职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二)对综合治理工作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单位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将综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综合治理组织健全,人员配备到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要求具体明确,工作成效显著。
(四)制定必要的议事、检查、考核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会议。
(五)综合治理的管理和防范机制完善,措施得力,秩序良好,师生满意。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一)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本单位秩序混乱的。
(二)对存在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利,导致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事件,危害学校稳定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法处罚的。
(五)因综治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刑事案件、重大的治安案件以及灾害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反综合治理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
(一)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纠正违章行为的。
(二)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消除的。
(四)发现灾害事故,奋力抢救的。
(五)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
(六)兢兢业业,作好治保工作的,成绩突出的。
(七)帮教违法及失足人员成绩显著的。
(十)领导得力,所属单位做到防范措施落实,无事故、无案件发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学院、处、馆、室、所、中心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