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行为,预防发生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校内使用请您遵守以下要求:一、严禁驾驶质量不合格或没有依法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不存在拼装或改装现象。二、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严禁非法载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四、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该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五、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六、必须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七、必须安全规范充电。《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文件中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接电线和插座充电。从即日起,保卫处将联合交管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暂扣车辆、禁止通行等处置措施。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24小时违法违规有奖监督举报电话:保卫处2333676。特此通告
保卫处
2024年6月5日